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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修订

发布日期 :2021-12-21 来源 :信用宿迁 访问次数 :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社会信用管理涉及面广、关注度高,事关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2019年3月5日起施行的《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对于加强宿迁社会信用管理,规范社会信用服务,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条例》确立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是符合市情、行之有效的。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对社会信用管理活动作出了更加科学、完善的制度安排,为了贯彻实施《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解决《条例》相关条文与《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的最新规定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问题,亟需对《条例》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主要思路

一是只作部分修改。在保持市条例现有逻辑结构、主要制度不变的前提下,重点修改、完善与省条例不一致、不适应的部分条款;二是坚持宿迁特色。对原条例中具有宿迁特色和适度前瞻性的条款,只要不与省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相抵触,均予以保留;三是突出依法依规。注重吸收国家和省社会信用法治化、规范化的最新精神,更加突出依法依规进行信用管理的法治要求。

三、主要修改内容

(一)引入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为了贯彻国家和省条例对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的最新要求,《条例》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以下内容:1、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可以依据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编制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对补充目录的失信信息范围作出限制。

(二)优化社会信用评价制度。为了与省条例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的要求相一致,《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了以下内容: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可以对市场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的结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

(三)从严限制失信惩戒措施。为了落实国家和省条例对失信惩戒依法从严控制的要求,《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明确了以下内容:1、失信惩戒应当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执行;2、依据省条例对补充清单确定的惩戒措施范围作出规定;3、不得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外增设失信惩戒措施或者加重惩戒。

(四)强化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为了保障社会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条例》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六条明确了以下内容:要建立健全异议处理、信用修复、投诉举报、责任追究等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同时,还优化完善了信用修复的规定。

(五)规范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为了支持、引导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规范发展,《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了以下内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使用、加工社会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产品,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并对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此外,为了与《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的表述保持一致,修订后的《条例》对部分名词进行了调整,将“信用记录”修改为“信用档案”;将“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修改为“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将“守信主体”修改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主体”;将“行业协会”修改为“行业协会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