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烟〔2018〕6号
关于下发宿迁市卷烟零售户记分制信用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经信局(信用办)、烟草专卖局:
现将《宿迁市卷烟零售户记分制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宿迁市烟草专卖局
2018年1月11日
宿迁市卷烟零售户记分制信用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卷烟零售户管理的科学性和可量化性,实现市场监管、许可证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三结合,加强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规范有序的卷烟市场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江苏省关于深化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宿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卷烟零售户失信行为,是指零售户违反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条 建立全市卷烟零售户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和信用等级划分标准。针对不同记分分值,评定信用等级,采取教育引导、暂停烟草专卖业务、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到期不予延续以及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联合惩戒等多种方式,不断提升卷烟零售户的守法经营意识,营造更加良好的卷烟市场消费环境。
第四条 全市所有卷烟零售户涉烟违法行为记分、失信等级认定、惩戒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部门应加强卷烟零售户信用体系管理,严格抓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在信用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构建卷烟零售户信用体系。
第二章 失信记分标准
第六条 根据涉烟失信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5分、10分、15分、20分、30分五种。
第七条 有下列失信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性记5分:
(一)未亮证经营的;
(二)一次性被查获非法真品卷烟在10条以下或者假冒、走私卷烟在5条以下,并且行政相对人能主动认识到违法行为,无明显违法故意、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严重后果,能够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第八条 有下列失信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性记10分:
(一)一次性被查获非法真品卷烟在10条以上50条以下的;
(二)一次性被查获假冒、走私卷烟在5条以上15条以下的。
第九条 有下列失信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性记15分:
(一)涉烟违法行为所涉案值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一次性被查获非法真品卷烟在50条以上100条以下的;
(三)一次性被查获假冒、走私卷烟在15条以上30条以下的。
第十条 有下列失信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性记20分:
(一)涉烟违法行为所涉案值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一次性被查获非法真品卷烟在100条以上的;
(三)一次性被查获假冒、走私卷烟在30条以上50条以下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失信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性记30分:
(一)涉烟违法行为所涉案值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三)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四)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以买卖、出租、出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七)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八)囤积货源,参与卷烟倒卖活动,扰乱市场秩序,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卷烟外流现象,且每次数量在50条以上的。
第三章 失信等级认定
第十二条 卷烟零售户的失信等级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3类,分别是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
第十三条 对卷烟零售户的失信涉烟违法行为,处罚或者告诫与记分同时执行,并根据所记分值确定失信等级,录入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涉烟违法零售户累计记分在15分以下的,各级烟草专卖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对违法零售户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进行教育引导,不计入信用等级;累计记分10分的,暂停烟草专卖业务、整顿1个月。
第十五条 涉烟违法零售户累计记分在15分以上30分以下的,该户信用等级评定为一般失信。
第十六条 涉烟违法零售户累计记分在30分以上60分以下的,该户信用等级评定为较重失信。
第十七条 涉烟违法零售户累计记分在60分以上的,该户信用等级评定为严重失信。
第四章 失信惩戒
第十八条 对一般失信卷烟零售户,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
(二)暂停烟草专卖业务、整顿2个月;
(三)参与辖区烟草专卖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延长整顿期限,直至考试通过为止;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九条 对较重失信卷烟零售户,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第十八条规定的惩戒措施;
(二)暂停烟草专卖业务、整顿4个月;
(三)到期不予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可以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条 对严重失信卷烟零售户,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第十九条规定的惩戒措施;
(二)暂停烟草专卖业务、整顿6个月;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宿迁市对严重失信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宿政办发〔2016〕110号)文件有关要求,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 各级烟草专卖部门应将失信信息按月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动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二条 失信违法当事人符合以下条件的,所记分值清零:失信违法当事人分别被记5分、10分、15分、20分以上30分以下、30分以上,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分别在5个月、10个月、15个月、20个月、30个月内没有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失信有效期内,失信违法当事人主动纠正错误、接受约谈并承诺不再发生类似失信行为的,或对破获重大案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向相应的烟草专卖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第六章 守信激励
第二十四条 对于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满五年,没有发生违法行为的卷烟零售户,烟草专卖部门可以通过授予“守法示范户”的形式,向社会公开。被授予“守法示范户”的卷烟零售户将减少随机抽查频次,并在卷烟经营上给予更多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五条 将诚信卷烟零售户的优良信用信息在各级信用网站进行公示,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二十六条 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按照《宿迁市关于对诚实守信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以及企业、个人信用积分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级烟草专卖部门应建立动态信用管理台账,明确专人负责信用管理工作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信用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各级烟草专卖部门对于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政相对人实行信用核查。对于信用核查中,发现有失信行为的,烟草专卖部门将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具体包括:
(一)一般失信行为的,在其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烟草专卖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户,加大监管和宣传力度。
(二)较重失信行为或者严重失信行为的,在其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烟草专卖部门对该类型客户开展培训,培训合格的方可经营烟草专卖业务。
(三)对于具有失信行为的当事人,不享受烟草绿色通道服务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案值”按照零售指导价计算;对于一种失信情形同时符合第八条至第十一条中两种以上记分标准的,从重记分;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所涉同类型的惩戒措施不合并使用。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宿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宿迁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宿迁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宿烟〔2013〕4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