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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9年11月12日 阅读量: 329

作为全国首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宿迁始终围绕社会管理信用化、信用管理社会化方向,着力发挥信用在改革发展大局中的助推器作用。11月9日,《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宿信用〔2019〕4号)正式实施,为宿迁公共资源交易扎好信用管理“篱笆”。

10月25日上午,在1+X新闻发布会上,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暂行办法》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公共资源交易一般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产权交易、土地挂拍等交易事项。近年来,宿迁市不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机制创新,逐步构建完善了合同管理约束、科技手段支撑、信用体系引领、监管创新保障“四位一体”阳光招标投标机制,其中将“信用”移植到招标采购活动中,全面实行第三方信用报告、行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用承诺等创新做法,取得了较好成效。今年年初,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工作被列为2019年宿迁市十大重点改革事项之一。

《暂行办法》主要有三方面特点:信息归集更加细化。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进行分类记录和归集,拓宽信息归集的覆盖面,确保信用信息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实用性。信息应用更加全面。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全面应用信用查询、信用承诺、第三方信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信用综合评价结果,采取信用差别化管理措施,充分发挥信用示范引领作用。信用奖惩更加深入。对于存在负面信息的市场主体,依法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现“一处受罚,处处受限”;对于存在正面信息的市场主体,列入守信“红名单”,享受免缴投标保证金等政策,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信用环境。

《暂行办法》采取概括加列举方式对公共资源交易负面信息进行了规定,将负面信息规定为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或未依法履行约定义务,受到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依法查实、认定的信息,包括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合同履约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以及在其他相关领域已经产生的相关有效信息。同时,对严重失信负面信息进行了列举,如:通过围标串标、行贿、提供虚假材料、以他人名义交易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提交履约保证金,拒不签订合同,或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再订立其他协议的等,共列举了6款。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正面信息或信用评价结果优良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列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守信‘红名单’对外发布,在参与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享受招标采购项目保证金信用差别化管理政策,即可以免缴投标保证金,或者以保函、担保、保险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失信信息的,在参与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通过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交易文件约定,依法限制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联合体形式申请交易的,联合体成员有失信信息的,应将该联合体视为被惩戒对象。”发布会上,宿迁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围绕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进行了详细解读。

据介绍,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严重失信信息,还将被及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信用管理部门,将在税收、工商管理、融资授信、土地出让划拨、检验检疫、海关认证、政府性资金支持、企业债券发行、关税配额分配等领域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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