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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20年09月14日 阅读量: 538

苏交规〔2016〕1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交通运输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道路水路运输市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运输行业信用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提升我省道路水路运输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并经第106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省厅或厅运管局发布的相关行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同日废止。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6月12日

附件

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诚信江苏建设,建立健全道路水路运输经营信用管理体系,加强运输市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信用管理,是指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从事道路水路运输经营的信用信息记录、信用等级评定和信用奖惩等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是指在本省注册并经本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者、汽车客运站经营者以及汽车租赁经营者等。

??本办法所称的水路运输经营者是指在本省注册并经本省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含本省审核转报上级机关许可)的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管理中,发现本办法所称经营者之外的社会法人或者自然人从事道路水路运输经营或者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者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经营者信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经营者的信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管理机构鼓励并支持信用等级高的经营者发展。

??第二章信用信息记录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级运输管理机构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江苏运政在线”系统及时记录经营者相关信用信息。

??第七条经营者相关信用信息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信息和运输经营活动相关信用信息。

??第八条经营者基本情况信息包括经营者名称、经营许可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经营范围、从业人员、营运车船等情况。

??第九条经营者运输经营活动相关信用信息包括经营者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息报送等方面信息:

(一)安全生产:违反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情况;

(二)经营行为:在运输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违法违章违规经营行为情况;

(三)服务质量:发生经查实的服务质量事件、服务不规范、有责投诉、被媒体曝光等有关情况;

(四)信息报送:未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以及其他信息等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评分标准》(附件1)扣分内容栏目。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录为对运输市场产生较重影响涉及失信的行为信息:

(一)经营者超越许可事项擅自从事道路三类以上班线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危险货物运输(以下简称“两客一危”运输)经营或者水路旅客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件、无效道路运输证件的车辆擅自从事“两客一危”运输经营的,或者使用无船舶营运证件、无效船舶营运证件船舶擅自从事水路旅客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两客一危”运输经营者未使用符合标准的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控平台或者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以及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运输动态信息,当年累计达到3次的;

(四)“两客一危”运输经营者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以及破坏卫星定位装置、恶意人为干扰屏蔽信号的;

(五)班车客运、旅游包车客运以及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未按规定的最低投保限额投保或者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而未继续投保,并拒不投保的;

(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未经检测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

(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未经培训发放结业证书的;

(八)当年内,经营者发生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数占该经营者拥有货运车辆总数10%以上,且累计发生超限次数达到5次的;

(九)经营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省信用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对运输市场产生较重影响的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录为对运输市场产生严重影响涉及失信的行为信息:

(一)“两客一危”运输经营者既不自建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控平台,也不使用社会化监控平台,未自行监控或者未履行监控职责的;

(二)经营者在当年内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3起以上或者2起以上同类情形的;

(三)经营者发生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省信用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对运输市场产生严重影响的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县级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信用信息记录需要,定期向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征集经营者相关的安全事故信息,向行业协会征集经营者相关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等信息;鼓励通过互联网等向社会征集运输经营活动相关信用信息。

??设区的市、县级公路、海事管理机构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评分标准以及对运输市场产生较重或者严重影响涉及失信的行为信息相关内容提供超限运输、水路运输违法经营等相关信用信息。

??相关信用信息核实后自动接入或者由运输管理机构录入“江苏运政在线”系统。省级公安交管部门提供的安全事故信息将导入“江苏运政在线”系统,归集至相应的经营者。

??第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经营者之外的其他社会法人或者自然人从事运输经营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从事运输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区的市、县级运输管理机构记录为对运输市场产生较重影响涉及失信的行为信息:

(一)未经许可或者使用无效的经营许可证件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四类班线客运、出租汽车客运、专用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汽车租赁经营的;

(二)旅游经营者委托不具备运输经营许可资质的客运经营者,或者租用无道路运输证件的车辆或者无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旅游客运业务的;

(三)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的,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或者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的,以及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经营者之外的其他社会法人或者自然人从事运输经营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从事运输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区的市、县级运输管理机构记录为对运输市场产生严重影响涉及失信的行为信息:

(一)未经许可或者使用无效的经营许可证件擅自从事“两客一危”运输经营的;

(二)危险货物托运人将危险货物委托给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或者租用不具备相应经营范围的营运车船运输危险货物的;

(三)在当年内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3起以上或者2起以上同类情形的。

??第十五条经营者所在地县级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通过“江苏运政在线”系统记录并归集经营者相关信用信息,负责信用档案管理与维护。经营者所在地为设区的市城区的,由设区的市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信用档案通过“江苏运政在线”系统自动生成。经营者信用年度档案信息归集工作截止于当年12月31日。《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档案样式》详见附件2。

??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当主动配合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江苏运政在线”系统企业端口及时将经营者信用档案中基本情况信息补充完善,并及时更新,或者向所在地运输管理机构定期报送。

??第三章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七条经营者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周期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应当在评价周期次年3月10日前完成。

??第十八条经营者信用等级评定实行扣分制,基准分为100分,具体区分相应类别按照信用信息记录情况以及《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每个评分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重复扣分。

??第十九条经营者信用等级由负责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的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得分情况进行评定,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四个信用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一)评定期内得分90分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AA级;

(二)评定期内得分在80分以上不到90分的,信用等级为AA级;

(三)评定期内得分在60分以上不到80分的,信用等级为A级;

(四)评定期内得分不到60分的,信用等级为B级。

??第二十条按照《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规定,评定期内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从业人员中有10%以上信用等级为B级的或者60%以上的从业人员信用等级低于AA级,该经营者的信用等级不得评为AAA和AA级。

??第二十一条评定期内运输经营者在发生较大以上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或者评定期内经营者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其当年信用等级不得评为AAA级和AA级。

??第二十二条评定期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记为B级:

(一)经营者发生重大以上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经营者发生重大以上道路运输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受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由于经营者原因,发生重特大服务质量事件,造成服务对象人身伤害或者重特大财产损失,受到省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

(四)按照《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办法》规定,评定期内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车辆平均记分值达5分/辆的;

(五)按照《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从业人员累计有20%以上信用等级为B级的;

(六)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评定期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20%的;

(七)在信用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八)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评定期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记为B级:

(一)经营者发生重大以上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经营者运力规模、专职管理人员不能满足经营资质要求,且整改不到位的;

(三)经营者发生重大以上水路运输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受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

(四)由于经营者原因,发生重特大服务质量事件,造成服务对象人身伤害或者重特大财产损失,影响恶劣,受到省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在信用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六)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拥有4辆以下营运货车的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三类专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记分,不评定信用等级。

??第二十五条当年新取得运输经营许可或者当年转入本省的经营者,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记分,当年暂不评定信用等级。

??本办法规定的经营者之外其他社会法人或者自然人从事运输经营或者相关活动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记录信息但不记分,不评定信用等级。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同时经营多项运输业务的,应当按照不同经营业务类别分别进行信用等级评分,评定不同业务类别的信用等级。其业务类别最低的信用等级作为对外发布的经营者年度最终信用等级。

??第二十七条一个评定周期届满,经营者违法、违章、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完毕的,该行为的记分不转入下一个评定周期。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信用等级初评结果由“江苏运政在线”系统自动生成。负责信用等级评定的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经营者信用等级初评结果,在同级运输管理机构网站、服务窗口等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第二十九条被评定信用等级的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负责信用等级评定的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运输管理机构受理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5日内调查核实,并将有关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调查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5日内调查核实,并向当事人作出回复。调查核实情况应及时录入修正“江苏运政在线”系统相关数据。

??第三十条“江苏运政在线”系统根据初评公示后修正的数据,生成上一年度经营者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将经营者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经营者应当将其最近一个周期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其对外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网站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奖惩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经营者信用信息记录查询系统,便于经营者通过网站等及时查询信用信息记录情况,并逐步与公安、安监、工商以及信用管理等相关部门共享,实施联合奖惩。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应当作为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进行服务质量招投标、新增运力、扩大经营项目、经营权延续、表彰奖励、品牌创建、重点发展项目、财政资金补助、部省示范项目和示范企业申请评比等依据。鼓励社会优质资源向信用等级高的经营者倾斜。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信用等级低的经营者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年度内应当随机检查3次以上,并进行诚信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经营权延续经营等审批。整改到期后,有关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原办理运输经营许可的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的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对运输市场产生较重影响或者严重影响涉及失信的行为信息归集到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按照《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规定进行联动惩戒。

??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本办法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社会法人或者自然人的行为信息,抄告同级信用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互联网等加强经营者相关信用信息公开。鼓励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市场信用需求,采集经营者相关信用信息,拓展运输信用服务市场。

??第三十六条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记录信用信息而未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虚假信用信息记录的;

(三)擅自清除信用信息记录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对信用信息记录、评定等申诉、复核等不作出处理答复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省直管县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信用管理工作参照设区的市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或者本级。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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