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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企业信用管理贯标和示范创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9年08月30日 阅读量: 122

宿信用办〔2011〕5号

各县、区经信局(信用办),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市洋河新城经发局,苏宿工业园区招商与经发局,市直有关企业:

现将《宿迁市企业信用管理贯标和示范创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宿迁市企业信用管理贯标和示范创建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企业信用管理贯标和示范创建工作,根据市信用办《关于开展宿迁市企业信用管理“千企贯标、百企示范”工作的通知》(宿信用办[2011] 4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贯标是指企业贯彻《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企业信用管理贯标和示范创建工作坚持企业自愿、严格规范、分级实施、服务引导的原则。各县(区)经信局、开发区(园区)经发局(信用办)不得因信用管理贯标和示范创建工作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企业信用管理贯标由市经信委(信用办)、各县(区)经信局、开发区(园区)经发局(信用办)具体组织实施,主要包括贯标申请、实施贯标和贯标验收三个环节。

第四条 信用管理示范创建在企业贯标验收的基础上,由市经信委(信用办)具体组织实施,主要包括企业申报、示范创建、验收审定和监督管理四个环节。

第二章信用管理贯标申请

第五条 企业申请贯标,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辖区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生产经营2年以上;

(二)近2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三)企业负责人和管理团队对信用管理工作重视程度高。

第六条企业自愿向市经信委(信用办)、各县(区)经信局(信用办)、开发区(园区)经发局申请贯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开展贯标。

第七条企业申请贯标时,需向市经信委(信用办)、各县(区)经信局(信用办)、开发区(园区)经发局提交“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贯标申请表”。

第八条市经信委(信用办)、各县(区)经信局(信用办)、开发区(园区)经发局应于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下达通知,明确同意或不同意开展贯标工作,并抄报上一级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

第三章信用管理贯标实施

第九条企业获准开展贯标后,应及时成立贯标小组,制定贯标工作方案并报贯标申请受理部门备案。贯标小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管理者代表任组长,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并指定至少1名专职人员负责办理贯标相关事务。

第十条贯标企业可根据需要,委托经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进行企业信用管理咨询,咨询服务收费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企业应根据规范,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明确信用管理部门和岗位职责,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贯标实施过程中,贯标小组应组织相关业务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并开展至少2次贯标培训。

第十三条贯标工作末期,企业应对照规范,开展企业信用管理内部评估,形成企业信用管理内部评估报告。

第四章信用管理贯标验收

第十四条企业贯标工作完成后,可向市经信委(信用办)、各县(区)经信局(信用办)、开发区(园区)经发局申请贯标验收。市经信委(信用办)、各县(区)经信局(信用办)、开发区(园区)经发局负责组织企业贯标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企业申请贯标验收时,需向市经信委(信用办)、各县(区)经信局(信用办)、开发区(园区)经发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贯标工作总结报告;

(二)企业信用管理内部评估报告(全省统一格式);

(三)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管理咨询报告;

(四)市经信委(信用办)、各县(区)经信局(信用办)、开发区(园区)经发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市经信委(信用办)、各县(区)经信局(信用办)、开发区(园区)经发局在“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专家库”中按规则随机抽取3名以上专家,组成贯标验收小组赴企业现场开展验收,并出具专家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市经信委(信用办)负责汇总全市范围内企业贯标专家验收意见并进行终审(经终核后的企业贯标验收通过比例应控制在80%以下)。终审通过的,市经信委(信用办)向社会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的,市经信委(信用办)向企业颁发全省统一格式和编号的贯标证书,并报省经信委(信用办)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市经信委(信用办)、各县(区)经信局(信用办)、开发区(园区)经发局应加强对本地信用管理贯标企业的日常指导和管理,发现严重违反规范的行为应及时处理并向上级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报

第十九条市级信用管理示范创建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企业申报经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必须通过企业信用管理贯标验收,在本地区同行业中具有示范带动性。

第二十一条企业申报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需向市经信委(企业处)提交以下材料(申报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材料由市汇总后向省转报):

(一)江苏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贯标工作总结报告;

(三)企业信用管理内部评估报告(全省统一格式);

(四)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管理咨询报告;

(五)市经信委(信用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市经信委(信用办)在市级示范企业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信用管理示范的企业。企业申报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被认定为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

(二)近3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三)在全省或全国同行业中具有示范带动性。

第六章信用管理示范创建和验收审定

第二十三条 申报市级信用管理示范的企业在贯标的基础上,对照规范进一步开展示范创建工作,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验收审定,由市经信委(信用办)组织专家评审。市经信委(信用办)审核确定公示名单,在有关媒体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经信委(信用办)制发牌匾和证书,并上网公布。

第二十五条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应在贯标企业中择优产生,数量应控制在贯标通过企业总数的10%以内。

第七章信用管理示范创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经信委(信用办)对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实施动态管理,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一经查实企业有不符合《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或重大失信行为,视情况分别给予限期整改、取消资格等处理,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市经信委、各县(区)经信局、开发区(园区)经发局(信用办)要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咨询业务应严格遵守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有关要求,主动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经信局、开发区(园区)经发局(信用办)可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制定县(区)、开发区(园区)组织推进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委(信用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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